【律师的幸福随想】曾被「性冒犯」好痛苦...可以提告吗?该怎么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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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接到一些网友私讯:「孟玲律师,我以前也曾经被性冒犯(性骚,猥亵,性侵),最近这些新闻,让我好不容易遗忘的那段记忆,又浮上来,我好痛苦...」

 

他们问我:「我想要提告,可以吗?」有关这议题要考虑几点问题?

 

一、时效

 

(一)性骚扰

1.非肢体性骚扰,事发<1年>提出申诉。

2.肢体性骚扰,事发<6个月>内提出告诉。(告诉乃论)

 

(二)强制猥亵/强制性交,追诉权<20年>

 

二、「证据」此为这类案件中较困难的点

 

(一)证明什么

1.要证明加害人是谁?

如果要提出诉讼,先不管时效等问题,需要确认你要告谁。所以....

 

**幼年被亲友猥亵性侵要知道是谁

 

**喝醉酒捡尸要确定是谁

 

**被轮暴也要确认行为人和助势者是谁

 

有人说,那时状况,我就是不确定,如果是这样,从诉讼角度,可能会因无法确定被告(行为人)而有困难。

 

2.要证明有性骚/猥亵/性侵具体人事时地

 

这些证明,就是证据:人证或物证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。

 

3.有时候对方主张是双方你情我愿,需要证明这是「违反意愿」。

 

以下很重要...

若未满16岁就没有两相请愿的问题,也就是没有所谓两小无猜的性爱,并且不少一开始性侵(包含半推半就或情感勒索)后来变成交往。

 

(二)如何证明

我们讲到证据,基本上就是「人证」「物证」。

 

1.人证:当时见闻或知悉(行为人告知或受害者事后告知)谁对谁在哪裡发生怎样性冒犯事件

 

2.物证:包含录音,录影,对话纪录,验伤资料或曾经和解或切结书之类。

 

在面对这类案件,我都会跟当事人在程序上做「最悲观评估和演练」,不是因为我没有性平意识,就因为我在处理这类案件,我要让当事人知道,这场仗打下去的时间和可能面对的状况,因为当事人已经受伤,倘若诉讼过程跟他认知不一样,可能有更多受伤,这样就让我更心疼了...

 

(文章授权/吴孟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