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读哥林多前书七章25-40节
未婚者最好守住童身(25-38节)
(一)现今世代艰难,最好守住童身(25-27节)
论到童身的人,我没有主的命令,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,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。因现今的艰难,据我看来,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。你有妻子缠着呢,就不要求脱离;你没有妻子缠着呢,就不要求妻子。
保罗回答关于守独身女子的问题,认为保持现状比较好。
「童身」:指从未结过婚的人,塬文是阴性名词。
「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」:『自己的意见』实际上就是主的心意,因为是以前句『怜恤』和『忠心』为出发点。
「艰难」(26节):塬来指「外在或内在的沈重责任」。这字在圣经中用来指基督第二次再来前的灾祸,保罗也用来指他所受的「困苦患难」。本节可能两方面的意义都有。由希腊文的时态看来,这「艰难」已经开始,并且继续存在。
「守素安常」:照常,就这样。
「因现今的艰难,据我看来,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。」(26节)
这句话颇有『山雨欲来风满楼』的味道。似乎感觉到当时的大环境不乐观,不仅仅指信徒受到的敌对,也是写这信的当时,哥林多人面临某种严重的困境。在这样的情境中,对婚姻的态度比较有所保留。
这段论述,保罗明说并没有主的吩咐,他坦言这是他自己的劝告。他用主的怜悯来描写自己,同时肯定了两件事:他自己的短缺,和主的确实。
关于守独身(包括未婚者不结婚,鳏寡者不再婚),保罗举出了叁面属灵的理由,说出它的益处:
1.免受肉身的苦难。
2.弃绝虚空的世事。
3.事奉主没有牵挂。
但他到末了还是说,这乃是为了人的『益处』,能如此是『更有福气』;而『不是要牢笼』人(35节)。
(二)婚嫁不是犯罪,但肉身会受苦难(28节)
你若娶妻,并不是犯罪;处女若出嫁,也不是犯罪。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,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。
婚姻不是罪,虽然婚姻会带来身体的苦难。
结婚并不影响在神面前的属灵地位,因为它不是犯罪。只是已婚的人与未婚单身的人比较,因负担较重,生活也较艰难,若遭受患难逼迫,也较不容易躲避。
(叁)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,那有配偶的要像没有配偶(29-31节)
弟兄们,我对你们说,时候减少了。从此以后,那有妻子的,要像没有妻子;哀哭的,要像不哀哭;快乐的,要像不快乐;置买的,要像无有所得;用世物的,要像不用世物,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。
因为末日将到,不管有没有婚姻都没有差异。
「那有妻子的,要像没有妻子」:因为妻离子散的局面随时可能发生,也因为爱主胜过爱妻子。
「哀哭的,要像不哀哭」:因为今生的苦难都要过去,并且也因着将会从主那里得到安慰。
「快乐的,要像不快乐」:因为今生的快乐都是短暂且虚空的。
「置买的,要像无有所得」:因为今生的物质都会朽坏,也因为我们乃是神的管家,我们所拥有的一切都不是我们的,乃是神所託付的。
「用世物的,要像不用世物」:因为一切有形质的都要销化(参彼后叁10),都不能带到永世里。
(四)未婚者是为主的事挂虑,已婚者是为配偶挂虑(32-35节)
我愿你们无所挂虑。没有娶妻的,是为主的事挂虑,想怎样叫主喜悦。娶了妻的,是为世上的事挂虑,想怎样叫妻子喜悦。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。没有出嫁的,是为主的事挂虑,要身体、灵魂都圣洁;已经出嫁的,是为世上的事挂虑,想怎样叫丈夫喜悦。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,不是要牢笼你们,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,得以殷勤服事主,没有分心的事。
保罗继续指出,已婚和未婚的女子,与男子一样有这分别。独身可以便于专心服事主。
「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」: 已婚和未婚的女子,与男子一样有这分别。
「要身体、灵魂都圣洁」(34节):『圣洁』重在「圣」,不重在「洁」;重在分别出来归给主,不重在除罪。因为未婚的人可以全身并全心都分别出来为主摆上,所以身体灵魂都圣洁。
保罗叫信徒守住独身,目的是为叫我们能为主的事多有挂心;但今天有许多人坚持单身,是为怕家累会减少他们的享乐,故宁不结婚。
这提醒我们,在世生活的目的,究竟是为主呢?还是为自己呢?
(五)守童贞须心里坚定,没有不得已的事,且由得自己作主(36-38节)
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,女儿也过了年岁,事又当行,他就可随意办理,不算有罪,叫二人成亲就是了。倘若人心裡坚定,没有不得已的事,并且由得自己作主,心裡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,如此行也好。这样看来,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,不叫他出嫁更是好。
关于本段经文,有两种解释。
(1)当日希腊与罗马社会,女儿的婚事由父亲作主。主再来的日子近了,父亲不想女儿结婚受苦,但这种对女儿的禁制若不合宜,女儿已快错过青春,且在生理、心理上都需要结婚,可以准她出嫁,不算有罪。
(2)这裡的女儿指已订了婚的处女,像她们的父亲一样,鉴于主的日子近了,不知应否结婚。保罗在此答覆她们的问题。
传统上认定第一个说法较合理。所以,保罗再度强调处女不嫁更好,却列下了四种条件,才可以这样作。
1.他要心裡坚定;确信自己这作法是对的。
2.没有不得已的事,即外在的承诺如合约之类。
3.他有『权柄』,『由得自己作主』。奴隶就没有这权柄了。
4.『心裡又决定了』,留下童女(保持童女身分)不出嫁,奉养终老。
若这四条件达到了,这样,他不让她出嫁是好的。
婚姻为男女终身的盟约。丈夫若死亡,这约束便可以解除,女的可以再嫁,但必须是主裡的人。保罗可能是在这裡答覆寡妇可否再嫁的问题(似为8、9节的补充)。这解释当也适用于已丧妻的男人。
整理第七章,我们可以知道保罗对婚姻的观点,他并不反对人结婚,但也不反对人守独身,他承认各人的情形不同,所以当照个人领受去行。
1.男子当娶,女子当嫁(2节)。
2.嫁娶可以避免在性方面犯罪(9节)。
3.如认为结婚后会被各种苦难所困扰,不如照常独身更佳(26-28节)。
4.独身可专心事主,结婚后则分心事人(32-34节)。
5.女大当嫁,父母不应耽误她的青春(36节)。
6.孝亲的女儿愿意陪同年老(可能是无子)的双亲一同生活,免使父母孤单,则使女儿守独身亦无不可(37-38节)。
透过今天的经文,我们思想以下问题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