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法删除父母惩戒权?有疏漏吗?
现行《民法》第1085条规定,父母得于必要範围内惩戒其子女,其中「惩戒」在实务上常遭误用或作为对未成年子女,身心暴力行为的藉口。
为阐明父母行使教养权的塬则,同时避免混淆惩戒与教养的概念内涵,草案第1085条删除塬有法规中「父母得于必要範围内惩戒其子女」等文字,要求修正,「父母保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,应考量子女的年龄及发展程度,尊重子女的人格,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。」
根据行政院于11月28日所发布之新闻稿,法务部表示,此次修法主要是为釐清「惩戒」二字定义,避免父母以此作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心暴力的藉口。
二是使现行《民法》第1084条第2项中「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」之规定,符合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19条规定以及相关一般性意见。此举也符合国际趋势,如邻近之国家日本、韩国也都于近年删除父母惩戒权相关法条。